北京市侦探调查:专利侵权诉讼中科技查新与专利检索报告的重要性
1. 专利侵权与科技查新
1.1 ◉ 公司面临的专利困境
某科技公司已成功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涵盖其特定产品。然而,在专利公开后,市场上涌现出多款与该公司产品相似的产品,这引发了该公司的担忧,其怀疑这些产品可能涉嫌侵权。因此,公司决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1.2 ◉ 律师建议与报告的准备
在了解案情后,律师建议专利权利人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检索报告》,以证明该专利的稳固性和可靠性。同时,专利权利人也透露,其已向某省科技信息研究院申请了科技查新,并取得了该院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旨在进一步证明该专利在技术和创新方面的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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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科技查新与专利检索报告介绍
2.1 ◉ 科技查新报告的概念
科技查新报告,顾名思义,是由查新机构针对委托人提出的科学技术内容的新颖性查证需求而发布的正式陈述。这一过程以公开出版文献为基础,通过文献检索和情报调研的手段,依据检索结果,并遵循《科技查新规范》进行操作,最终得出结论。其目的在于为科研、成果评价、新产品鉴定、奖励申报及专利申请等活动提供客观的文献支持。
2.2 ◉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核心内容
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则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的请求而提供的。这份报告不仅有助于专利权人了解其专利的实际情况,还能为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机关提供有价值的背景信息,从而助力法官和纠纷处理人员做出公正的裁决或处理。检索报告显示无任何对比文件影响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报告仅陈述此事实。
2.3 ◉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出具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时,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要求专利权人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也明确要求,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状态不稳定,因此有必要在诉讼前确认其权利稳定性,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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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两者报告的异同
3.1 ◉ 政策法规依据的差异
科技查新遵循《科技查新规范》、《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科技管理部门颁布的政策法规;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则主要依据《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3.2 ◉ 作用对象及功能的差异
科技查新报告旨在为研发人员、项目鉴定评审人员及项目管理人员提供项目新颖性评估意见,或为专利申请等提供文献支持。相比之下,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则主要为专利权人、法院和专利管理机关提供该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意见。
3.3 ◉ 提供服务的机构差异
科技查新服务通常由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大学、研究机构或图书馆等单位提供;而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唯一能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机构。
综上所述,为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专利权人可在提起诉讼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检索,以避免对方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不利于原告的检索报告,从而确保原告的专利权益得到充分保障。